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3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35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江忠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零柒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捌仟參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江忠任於民國93年10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100,000元整﹝參證物一﹞,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5年08月17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210,754元整﹝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書記官張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