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168號
債權人 葉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森隅機電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
㈡陳報森隅機電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債務人森隅機電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陳報請求利息2萬元之計算式及起迄日期。
㈣確認森隅機電有限公司與 吳紓嫆 連帶部分之記載是否有誤?(因借據未有吳紓嫆以連帶保證人名義之簽名)如無錯誤,請補正兩人須連帶負擔之釋明文件。
㈤承上,系爭50萬元之借據,其中森隅機電有限公司僅就50萬元部分簽立借款契約,請補正該公司須就51萬5,000元部分(逾50萬元)之釋明文件。
㈥系爭本金15萬元、62,099元之借據均約定「無」利息,聲請人就債務人吳紓嫆請求10萬2,099元之年息4%部分之依據為何?請補正該部分之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