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小字第245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2451號

原告 黃才益

被告 蔡錦銘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84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萬9622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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