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25號原告乙○○原告甲○○原告丙○○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台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原告乙○○新部分臺幣(下同)1,809,463元;原告甲○○部分為1,719,
199元;原告丙○○部分為2,630,010元。原告乙○○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919元;原告甲○○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028元;原告丙○○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1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守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8月25日
書記官詹培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