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415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周素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陳美珠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釋明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81,200元之計算式,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二、請釋明本件是否請求利息?若欲請求利息,亦應釋明請求利息之利率。(若未特別約定,不得超過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