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家親聲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親聲字第61號聲請人 陳福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柏智 間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扶養請求事件,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為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扶養權利人 張主 其長期住居在新北市○○區○○路○○○○號,有聲請狀足參,聲請人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依上述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應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該管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書記官何明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