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9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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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945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陳致傑 債務人湧鰁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許平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玖拾壹萬柒仟參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利率%(年息)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110,826元自111年11月25日起至111年12月18日止3.13無無自111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3.255自111年12月26日起至112年6月25日止自112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002205,701元自111年11月25日起至111年12月18日止3.13無無自111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3.255自111年12月26日起至112年6月25日止自112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003255,130元自111年11月18日起至111年12月18日止3.13無無自111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3.255自111年12月19日起至112年6月18日止自112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0041,445,730元自111年11月18日起至111年12月18日止3.13無無自111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3.255自111年12月19日起至112年6月18日止自112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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