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1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1057號聲請人 鄭雅真 (即 謝美惠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謝美惠之繼承人 鄭重基 (Z000000000)、 鄭重欣 (Z000000000)、鄭雅真(Z000000000)三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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