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字第779號
原告 蕭阿榮
訴訟代理人 沈宜禛 律師
被告 蕭賢裕
前列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李慶旺
陳中為 律師
複代理人 古富祺 律師
追加被告 蕭立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3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另案即本院111年度家繼簡字第6號家事事件之判決結果為據,於該案件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認本件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而於民國112年1月31日裁定在該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因該民事事件(111年度家繼簡字第6號、112年度家簡上字第1號)業已訴訟終結,是前述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因認有撤銷上開裁定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