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0年度嘉簡字第779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字第779號

原告 蕭阿榮

訴訟代理人 沈宜禛 律師

林美玲

被告 蕭賢裕

蕭素禛

蕭沂卉蕭麗卿

蕭煒峻

李齊修

前列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李慶旺

陳中為 律師

複代理人 古富祺 律師

追加被告 蕭立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3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另案即本院111年度家繼簡字第6號家事事件之判決結果為據,於該案件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認本件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而於民國112年1月31日裁定在該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因該民事事件(111年度家繼簡字第6號、112年度家簡上字第1號)業已訴訟終結,是前述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因認有撤銷上開裁定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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