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32號原告祥億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素月 被告喬福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淑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5年2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7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書記官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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