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226號聲請人 連秀美 即財團法人關懷長青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相對人財團法人關懷長青文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關懷長青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財團法人關懷長青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一條、第五條至第十四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就財團之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財團組織者,應以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非屬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則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最高行政法院77年度判字第2069號判決、司法院祕台廳㈠字第01199號函釋要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於民國84年2月13日報經教育部台(84)社字第006546函核准設立,已聲請本院准予登記(登記簿第73冊第34頁第1855號),並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茲相對人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8屆第8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爰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業據提出相對人之原捐助章程、變更後之捐助章程、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相對人108年12月27日之第8屆第8次董事會議記錄、教育部109年1月20日臺教社(三)字第1090003997號函及法人登記證書等件在卷足稽。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第1條、第
5條至第14條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並經主管機關准予備查,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第2條、第3條及第4條僅係就業務範圍、捐助財產總額及主事務所設址之條文為文字上之修正,第15條及第16條則係關於捐助章程修訂日期與法令依據之修正及捐助章程許可程序與施行時點之增訂,核與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設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依上說明,僅須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聲請人此部分聲請,不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書記官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