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317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司促字第 317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1777號債 權 人 沈瑋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鍾却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按民法第709 條之9 第一項規定,合會不能繼續進行時,已得標會員應給付之各期會款,應平均支付於未得標之會員,故請分別表明本件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