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基簡調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基簡調字第149號原告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被告 周張阿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惟據原告起訴狀證物三即本院民事執行處民國106年4月18日基院曜105司執良字第27161號第二次公開拍賣通知附表系爭1051地號土地所有人 林李靜妃 、權利範圍3/4,最低拍賣價格為新臺幣153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6,147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3,000元,尚欠新臺幣1萬3,1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書記官陳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