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重訴字第114號上訴人彰化縣政府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達和彰北環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58,330,738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5,476,8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
書記官黃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