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5年度附民字第75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邱創典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5年度易字第339號詐欺取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主張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此觀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自明。本件被告被訴詐欺取財一案,業經本院95年度易字第339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憲德
法官吳育霖法官鄧晴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
書記官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