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52號
原告 周方慰
法定代理人 李秀英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3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有下列事項尚待查明,請兩造就下列事項於114年4月30日前提出書狀,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㈠原告應陳報訴之聲明第二項之利息起算日依據。
㈡原告應提出原證8號台北松德郵局第000084號存證信函列印清晰之回執影本,並陳報該存證信函送達被告之日期。
㈢被告應提出民事答辯狀繕本送達原告之掛號郵件回執影本,並陳報送達原告之日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盈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