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8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羅嬉琴 代理人 楊愛基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雍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書記官李靜雯附件:
一、請重新提出最新每月必要生活支出費用清冊,除伙食費外每項支出項目須提出連續3個月之相關支出單據,未提出單據之項目,視為無支出必要。
二、請提出聲請人之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其受扶養義務人106、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三、請提出聲請人最近6個月之每月薪資明細表,並請說明勞健保費用是否每月均由由公司代扣。
四、請提出聲請人最近6個月之存摺明細,釋明有無存款。
五、請說明是否有依105年12月26日與債權人協商方案(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消債核字第9386號裁定所認可之清償方案)為清償?倘無,則請說明自何時開始未依約清償,,說明係有何不可歸責之事由始未依約清償(勿僅以「收入不穩定」為由,請詳細說明未依約清償前後之財產收入狀況及負擔等情形)。
六、請提出最新租賃契約。並請說明,聲請人於調解期日表示係與其子同住,則何以已提出之租賃契約,其上姓名係記載許惪堡,而非聲請人?且租賃契約所載承租地點與聲請人之戶籍址不同,亦與調解聲請狀所載地址不同,請說明前開各地址分別為何處,而聲請人實際居住何處?
七、請說明聲請人與受其扶養之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如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資料。
八、請釋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中低收或低收入戶補助款?若有,其金額若干?
九、依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收入扣除支出顯已入不敷出,請說明不足部分如何支應?或請更改每月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否則倘入不敷出,何以有更生之可能?並並請提出還款計畫。(包含每月收入、每月支出,及每月可還款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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