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802號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築境景觀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兆良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間請求服務費用事件,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附帶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8,19
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之,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書記官林銀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