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468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4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4683號聲請人 蔡楷洵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張煒智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二、相對人住居所地址為何?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其利率為何?
四、確認附表本票金額二萬元之票據號碼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五、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