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投交簡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投交簡附民字第18號原告 侯麗月 被告 羅世晃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投交簡字第39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志明
法官葛耀陽法官葉峻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子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