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15號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江俊宏 聲明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檢察官之指揮執行(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戒執一字第21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停止強制戒治之執行。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江俊宏因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經鈞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58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然依民國110年3月26日修正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評分說明手冊」規定,已降低計分方式,從而檢察官關於強制戒治之指揮執行自有違誤,然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二、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與同條例第20條之配合,係除刑不除罪,就機構內處遇方式而言,是以觀察勒戒、強制戒治之保安處分替代刑罰,並以「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作為受觀察、勒戒人是否應施以強制戒治處分之標準,主管機關為此訂有「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評分說明手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其具有法規命令之性質,若此一手冊及紀錄表之修正影響到不特定之受觀察、勒戒人或己在執行中之受強制戒治處分人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評估、計算,即直接影響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中段之適用,並符合刑法第2條第3項修正立法理由所稱之「無繼續執行保安處分之必要」情形,依強制戒治處分是以受處分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欲使受處分人應持續在機構內接受治療處理之立法本旨及其「將來性」,應認此一手冊及紀錄表之法規命令之變更,亦屬刑法第2條第3項所定之不施以保安處分之「法律變更」。是以受觀察、勒戒人依新修正之手冊及紀錄表變更評分標準重打分數,如未達新的「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標準,應認聲明異議為有理由,法院應裁定檢察官該一強制戒治處分之指揮執行停止執行。受處分人並應予釋放。
三、經查:㈠本件受處分人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經本院裁定送勒戒
處所觀察、勒戒後,經法務部○○○○○○○○於110年1月15日評分結果:
⒈前科紀錄與行為表現部分之毒品犯罪相關司法紀錄「9筆」計
90分、首次毒品犯罪年齡為「21-30歲」計5分、其他犯罪相關紀錄「3筆」計6分、入所時尿液毒品檢驗為「無藥物反應」計0分。
⒉臨床評估部分之多重毒品濫用為「無」計0分、合法物質濫用
為「有,菸」計2分、使用方式為「有注射使用」計10分、使用年數為「超過一年」計10分。
⒊社會穩定度部分之工作為「全職工作房務人員」計0分、家人藥物濫用為「無」計0分。
⒋依上開靜態因子得分合計為123分。
(二)惟法務部業已修正「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評分說明手冊」,其中關於「毒品犯罪相關司法紀錄」、「其他犯罪相關紀錄」等項目均改以總分上限為計分方式,並訂於110年3月26日起實施。依修正後之手冊及紀錄表計算評分結果:
⒈前科紀錄與行為表現部分靜態因子之毒品犯罪相關司法紀錄
「9筆」上限10分、首次毒品犯罪年齡為「21-30歲」計5分、其他犯罪相關紀錄「3筆」計6分、入所時尿液毒品檢驗為「無藥物反應」計0分。所內行為表現之動態因子為「持續於所內抽菸」,計2分);⒉臨床評估部分靜態因子之多重毒品濫用為「無」計0分、合法
物質濫用為「有,菸」計2分、使用方式為「有注射使用」計10分、使用年數為「超過一年」計10分。動態因子之精神疾病共病(含反社會人格)為「無」計0分、臨床綜合評估(含病識感、動機、態度、就醫意願)評定為「極重」計7分。⒊社會穩定度部分靜態因子之工作為「全職工作房務人員」計
0分、家人藥物濫用為「無」計0分。動態因子之入所後家人是否訪視為「無」計5分、出所後是否與家人同住則為「是」計0分。
⒋依上開靜態、動態因子得分合計為57分,而未達60分。
(三)從而受處分人依新修正之手冊及紀錄表變更評分標準重打分數,因未達60分而屬「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受處分人之聲明異議為有理由,本院應裁定本件停止強制戒治之執行。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書記官陳佾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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