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1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抗字第1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1274號抗告人 范振炳 相對人 王興統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1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
理由本件相對人請求抗告人損害賠償事件,原法院於民國(下同)
107年6月25日以107年度訴字第416號判決,命抗告人應給付相對人新臺幣(下同)220,016元本息(下稱原判決)。抗告人於107年7月13日提出聲明上訴狀,雖未記載上訴聲明,但業已表明不服原判決意旨,再參酌該書狀所附上訴理由,抗告人乃爭執肇事原因為相對人超速及未依號誌行車等情,足認抗告人係對於原判決上開不利於其之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準此,原法院以抗告人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不合法為由,於107年7月20日以裁定限期命抗告人補正,再以抗告人逾期未補正為由,以原裁定駁回其上訴,尚有未合。是抗告人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翁昭蓉
法官賴惠慈法官鍾素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書記官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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