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43號原告 胡倉華 訴訟代理人 陳柏舟 律師被告 陳俞卉
胡石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俞卉等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即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損害賠償部分乃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之規定,不併計裁判費),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