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雄
訴訟代理人 吳復喜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南小字第1239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4年9月22日上午09時49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欣玲
書記官 謝育錚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 伍萬肆仟 參佰 肆拾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
壹仟陸佰陸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
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謝育錚
法 官林欣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94年9月22日
書記官謝育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