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54號原告 廖容緯 被告 劉育君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簡字第536號(原111年度訴字第158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楊心希
法官陳錦雯本件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與原本相符。
書記官吳蔚宸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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