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5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5050號債權人大城比佛利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馬漢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國基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㈡提出「馬漢玟」為債權人最新主任委員之釋明資料。(前
所提出之區公所備查函為民國106年,請提出最新之縣市政府備查函或最新之選任主任委員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書記官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