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38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甲字第6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附件所示竊盜等之罪,分別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參月又拾伍日、參月、肆月又拾伍日、參月又拾伍日、貳月及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件所示時間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件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符合減刑之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之刑。
二、本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原判決所為沒收之諭知,不在減刑範圍內,仍照原判決執行,併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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