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易緝字第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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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易緝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緝字第8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柏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柏樺自民國壹佰零壹年壹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由
一、被告被告陳柏樺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陳柏樺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第350條妨害自由罪等罪嫌,業據證人A2、A5、A9、 薛春龍 、 余國財 等人證述明確,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陳柏樺既曾於本案審理中出庭應訊,而明知本件尚未結案,竟仍出國長達1年餘,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0年10月20日起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後,認本院於審理期日傳喚證人A2、A5、A9、薛春龍、余國財等人到庭證述,並兼衡現存卷證後,認被告陳柏樺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第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罪、第350條妨害自由罪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陳柏樺於本院99年4月20日審理期日到庭應訊,並經當庭告知次一審理期日為99年5月6日後,竟即旋於99年4月25日出境離台,嗣本院於99年7月13日發佈通緝,被告仍未主動投案,直至100年10月20日自菲律賓馬尼拉搭機返抵桃園國際機場之際,因其通緝身分遭刑事警察局國際刑警科員警查獲,始緝獲到案,此有本院審理筆錄、被告陳柏樺之法務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及其100年10月20日調查筆錄在卷可參。是以,被告陳柏樺明知仍有本案繫屬審理中,竟不予到庭接受審判,甚且離境未返長達將近1年半,是其畏罪逃亡事實,至為灼然,而更足認其顯有再次逃亡之虞,堪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日後之審判程序。是以,被告陳柏樺之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俱仍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
101年1月20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林大鈞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