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170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70039號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高文龍 即 高開榮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惟債務人住所係在桃園市觀音區,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鄭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