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17號
聲請人 王玫尹
相對人 黃世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並依登記之清償期業已屆滿而未受清償時,法院即應為許可拍賣之裁定,此有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524號判例、89年度台抗字第212號裁定意旨可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黃世興於民國112年8月8日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供作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1000萬元,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14年1月17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契約約定依法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向聲請人借得800萬元,詎其未依約清償上開借款債務,爰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就本件之聲請,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款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再查,相對人於114年1月21日之民事異議狀中陳稱,兩造間所爭執之借款債務數額應僅有190萬元,並非聲請人所主張之借款債權數額。惟查,聲請拍賣抵押物之性質係屬非訟事件,非訟事件之性質對於實體事項之爭執並不審酌,意即聲請人所得主張之抵押債權是否存在、利息是否過高、債權數額之多寡、民法上抵銷之抗辯,本屬實體法上權利義務關係之判斷,非訟事件程序自不得為實體法上之審究。故法院於聲請人提出聲請拍賣抵押物聲請狀、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等公文書,並且該公文書俱經依法登記而有公示表徵時,法院即對上開書面進行形式審理,當聲請合於法定要件時,自應依法而為准許之裁定。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表(土地):
編號
土地坐落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面積
抵押權設定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1
基隆市
安樂區
代天府段
683
空白
空白
921.54
39/9280
黃世興(39/9280)
02
基隆市
安樂區
代天府段
688
空白
空白
219.74
39/9280
黃世興(39/9280)
03
基隆市
安樂區
代天府段
691
空白
空白
743.26
39/9280
黃世興(39/9280)
04
基隆市
安樂區
代天府段
693
空白
空白
224.48
39/9280
黃世興(39/9280)
05
基隆市
安樂區
代天府段
697
空白
空白
731.25
39/9280
黃世興(39/9280)
06
基隆市
安樂區
代天府段
699
空白
空白
1094
33/14500
黃世興(33/14500)
07
基隆市
安樂區
代天府段
700
空白
空白
351.41
39/9280
黃世興(39/9280)
08
基隆市
安樂區
代天府段
704
空白
空白
605.04
39/9280
黃世興(39/9280)
09
基隆市
安樂區
代天府段
709
空白
空白
473.47
39/9280
黃世興(39/9280)
10
基隆市
安樂區
代天府段
710
空白
空白
58.57
3438/18000
黃世興(3438/18000)
11
基隆市
安樂區
代天府段
711
空白
空白
582.91
3438/18000
黃世興(3438/18000)
附表(建物):
編號
建號
門牌號碼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合計
(平方公尺)
附 屬 建 物
抵押權設定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附屬建物用途
面積
面積單位
01
342
中和路136號
代天府段711地號土地
住家用、鋼筋混泥土造、三層
一層:72.08
二層:74.85
三層:43.11
190.04
陽台
4.90
平方公尺
全部
黃世興
(全部)
平台
7.67
水箱
4.92
露台
33.63
附表(建物):
編號
建號
門牌號碼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合計
(平方公尺)
抵押權設定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02
229
中和路139之11號
代天府段707地號土地
住家用、鋼筋混泥土造、二層
一層:18.71
二層:18.71
37.42
1/116
黃世興
(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