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簡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蔡信忠 被告 蔡孟娟
黃世海 上列被告因重婚案件(100年度簡字第120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請求金額龐大),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羅森德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書記官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