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建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建字第18號原告厚翔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瑞業 被告合毅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沅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暨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之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9日以113年度補字第735號裁定限原告於該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5,454元,而該裁定已於113年10月4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裕暐
法官高偉文法官張逸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書記官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