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0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0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01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偉倫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0年度執聲字第4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偉倫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偉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就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附卷可按。是檢察官據以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綜合考量受刑人之意見(有陳述意見狀在卷可查)、各案之行為態樣、罪之特質及關係、責任非難重複性,暨所呈現受刑人之人格特性,預防需求及整體刑罰執行之應罰適當性等因素,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施又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書記官連懿婷附表:
編號12罪名賭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10月25日至109年10月28日止109年10月25日至109年10月28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基隆地檢109年度速偵字第345號基隆地檢109年度偵字第631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109年度基簡字第1412號110年度基簡字第388號判決日期110年1月5日110年7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109年度基簡字第1412號110年度基簡字第388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2月1日110年10月5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罪是是備註基隆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31號基隆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4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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