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96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9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966號原告 卓政宏 訴訟代理人 朱瑞陽 律師
蔡文玲 律師被告 林為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將本件最後事實審判決之標題、案號、當事人、案由、判決主文等內容以半版之篇幅,登載於自由時報、聯合報、中國時報頭版壹日;並於「立法委員林為洲」臉書粉絲專頁登載原告勝訴判決之全文。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有明文規定。查,被告雖於民國112年8月7日以立法委員林為洲國會辦公室函陳報表示因公務,無法前往等語,並提出立法委員林為洲服務處會勘通知單為證(本院卷第141頁)。惟本件前於同年6月7日、7月12日行言詞辯論,上開期日通知書分別於同年5月11日、6月13日送達被告(本院卷第105、115頁);同年8月7日最後一次言詞辯論期日通知,亦於同年7月17日送達被告(本院卷第131頁),如被告無法到場,應有充裕時間委任訴訟代理人到庭,其捨此不為,待開庭當日始具狀請假,且未經本院准許前即未到場,難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伊任職為財團法人資訊策進會(下稱資策會)執行長,並擔任財團法人鐵道技術研究及驗證中心(下稱鐵研中心)之無給職董事,僅於鐵研中心開會時領取車馬費及出席費。111年10月28日,被告於其個人經營之「立法委員林為洲」臉書粉絲專頁(下稱林為洲臉書專頁),公開發表標題為「資策會執行長卓政宏偽造文書兼職聲明還說謊」之貼文,指摘伊配合綠營攻擊在野黨候選人,破壞資策會不應介入選舉之中立立場,並稱伊「說謊」、「違法亂紀」、「欲蓋彌彰」;嗣於同年11月1日以直播方式在立法院召開「卓政宏說謊隱匿拒認錯,資策會踹共」記者會,於記者會時聲稱「卓政宏竟然開始恐嚇、吹哨者要找出來,開除。要求調查局要去調查吹哨者。我們都在推動吹哨者保護,結果今天他自己不講清楚,反而要去懲處、查水錶」、「你明知道你不能提供個人帳戶給他匯入你帳戶,這個是屬於資策會的,你還提供,明知故犯,你這個有侵占財產之嫌」、「卓政宏說謊、隱匿,而且還拒絕認錯」、「不要試圖想要對吹哨者恐嚇、查水錶,這是最令人不齒的事」等不實言論,致大眾誤認伊恐嚇要開除吹哨者,伊侵占資策會財產,足以貶損伊之人格、名譽及社會評價,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將本件最後事實審判決之標題、案號、當事人、案由、判決主文等內容以半版之篇幅,登載於自由時報、聯合報、中國時報頭版1日;並於「立法委員林為洲」臉書粉絲專頁登載原告勝訴判決之全文;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林為洲臉書專頁影本、111年11月1日記者會影片光碟暨譯文、相關媒體報導為證(本院卷第19至76頁)。被告經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等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款項,及為如
主文第2項所示之適當回復名譽處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主文第1項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就該部分雖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僅係促使法院職權發動,並無准駁之必要;並按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本判決主文第2項為命被告為一定行為之請求,並非為財產上之請求,與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規定得為假執行宣告應為財產上之請求不合,自不能准許,應併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子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書記官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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