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49號聲請人 蔡朝源 相對人 朱澐龍 債務人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朱柏維
莊怡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朱澐龍、債務人朱柏維及莊怡蓉於民國107年1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6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7年4月17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朱澐龍、債務人朱柏維及莊怡蓉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6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等影本各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7年度司拍字第149號│├──┬────────────────┬────┬──────┤││土地坐落│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670│284.62│10000分之962│└──┴───┴────┴────┴──┴────┴──────┘┌──────────────────────────────────────┐│附表(建物)︰107年度司拍字第14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五│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001│55│臺南市南區金│臺南市南│5層樓房│69│69│平│鋼筋│9.│平│全部│││0│華路一段5○○○區○○段│鋼筋混凝│.8│.8│方│混凝│62│方│││││巷10之4號│670地號│土構造│3│3│公│土構││公││││││││││尺│造││尺││├──┴─┴──────┴────┴────┴─┴─┴─┴──┴─┴─┴───┤│共有部分:日新段545建號,權利範圍:10分之1│└──────────────────────────────────────┘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