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17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17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1728號債權人 李佩芬 債務人王鳳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佰陸拾玖萬陸仟伍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編│本金(新臺幣)│利息計算期間│票號號碼││號││││├─┼───────┼──────────────┼──────┤│1│935,000元│民國107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JB0000000號│├─┼───────┼──────────────┼──────┤│2│10,560元│民國107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JB0000000號│├─┼───────┼──────────────┼──────┤│3│880,000元│民國107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JB0000000號│├─┼───────┼──────────────┼──────┤│4│138,000元│民國107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JB0000000號│├─┼───────┼──────────────┼──────┤│5│920,000元│民國107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JB0000000號│├─┼───────┼──────────────┼──────┤│6│133,500元│民國107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JB0000000號│├─┼───────┼──────────────┼──────┤│7│890,000元│民國107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JB0000000號│├─┼───────┼──────────────┼──────┤│8│153,000元│民國107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JB0000000號│├─┼───────┼──────────────┼──────┤│9│850,000元│民國107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JB0000000號│├─┼───────┼──────────────┼──────┤││136,500元│民國107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JB0000000號│├─┼───────┼──────────────┼──────┤││650,000元│民國107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JB0000000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