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03號原告 柯明華
胡秀華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祥志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對被告各別請求,核屬法律關係種類相同之普通共同訴訟,揆諸上開說明,應分別調查訴之要件,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再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各新臺幣(下同)500元,應分別繳納如附表「應繳裁判費」欄所示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書記官黃麗緞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原告訴訟標的金額應徵裁判費已繳裁判費應繳裁判費1柯明華3,550,000元36,145元500元35,645元2胡秀華3,500,000元35,650元500元35,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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