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交上訴字第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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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交上訴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2年度交上訴字第73號上訴人即被告 侯正着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2年5月23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2年度交上訴字第7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上訴人即被告侯正着(下稱被告)固提出「刑事上訴理由及調查聲請狀」,對本院民國92年5月23日所為92年度交上訴字第73號第二審判決聲明不服。惟本院判決後,經被告提起上訴,並由最高法院於92年9月25日以92年度台上字第5347號判決駁回被告上訴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列印本、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在卷可憑。被告猶就上開確定判決聲明不服,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黃潔茹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怡孜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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