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勞簡上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簡上字第22號上訴人 李志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路易威鐙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未表明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即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其理由,暨關於該理由之事實及證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1條、第444條之1第1項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具狀補正,並按對造人數添具繕本,逾期逕為定期辯論,非經說明正當原因,不得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鍾淑慧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書記官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