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1年度斗再簡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斗再簡更一字第1號

上訴人

即再審原告 劉鴻偉

訴訟代理人 劉教座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再審被告 劉哲良 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27日本院再審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16,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書記官蔡政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