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累犯更定其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39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家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藥事法案件(106年度簡字第1450號),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累犯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8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家宏明知為禁藥而轉讓,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家宏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8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於民國102年7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受刑人刑滿後於105年8月21日又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14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其所再犯之罪與累犯要件相符,係於裁判確定後始發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規定聲請更定其刑等語。
二、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2分之1;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刑法第47條第1項、第4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林家宏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8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2年7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本件受刑人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惟本院106年度簡字第1450號確定判決疏未依法論以累犯,茲檢察官聲請更定累犯之刑,本院審核認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8條前段、第47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書記官陳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