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1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1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1096號聲請人 錢椿權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錢建明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王國興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竹市○區○○路○○○號5樓)為被繼承人錢建明(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地︰新北市○○區○○路○○○巷○弄○○號5樓,民國102年9月4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錢建明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又被繼承人之所有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亦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第1176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被繼承人錢建明為兄弟關係,共有門牌號碼為新竹市○○路○○巷○號之房屋一棟,應有部分各為三分之一,因上開房屋之座落基地係向政府承租,現承租期屆滿,聲請人擬辦理繼續承租事宜,惟因被繼承人於民國102年9月4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致無法辦理,聲請人依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聲請選任王國興地政士為本件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於102年9月4日死亡,其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以及該被繼承人之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新竹市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被繼承人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本院102年11月4日新北院 清家慧 102年度司繼字第2314號函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2年度司繼字第2314、2342號拋棄繼承案宗卷核閱無訛,是認該聲請人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四、從而,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指定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又聲請人聲請選任王國興地政士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並提出王國興地政士同意書1件在卷可稽。經核,王國興職司地政士,有地政士證書影本為證,其地政士身分對於遺產管理事件應甚熟稔,並就遺產管理人職務之遂行,有所助益,且身為地政士,應會秉公辦理,要不致有利害偏頗之虞,為保障債權人之利益及期程序之公正、公信起見,本院認以選任王國興地政士為被繼承人錢建明之遺產管理人為適當。
五、至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既均拋棄繼承,其遺產依民法第1176條第6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依同法第1185條規定,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應歸屬國庫,附予敘明。
六、爰裁定如主文。
七、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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