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5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阮勝旺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民事庭法官程士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書記官鄭美雀附表一:
應補正事項:
1.請提出聲請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額(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教育、交通、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之概略證明文件,並將個人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如子女教育費等)分列計算填載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2.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3.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含是否標得會款、合會尚餘期數及所有合會會單)。
4.請提出三親等親屬系統表及最近1個月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粉紅色)正本。
5.聲請人現居住地房屋之產權歸屬何人,是否有租賃情事,並提出證明文件。
6.請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受扶養人之100年、101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單親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其領取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7.請提出聲請人自101年9月3日迄今之每月薪資明細表單及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附表二:
應釋明事項:
1.聲請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及償還計畫表。
2.聲請人提出存摺明細之每月薪資為43,534元,惟按101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聲請人年度所得為791,25
8元,核每月所得約為65,938元,請說明為何每月薪資有此差額。
3.請陳報更生聲請狀內,債務人清冊是否填載錯誤?其填載內容是否為債權人清冊?
4.請釋明受扶養人(祖母、父、子女3人)之扶養義務人數,及對每人各須負擔之扶養費數額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