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五五號
聲請人乙○○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志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志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鈞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五四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即民眾日報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第三十一版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五四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湘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王佩珠~F0~T40┌───────────────────────────────────────┐│證券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五五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備考│├──┼──────────┼───────────────┼───┼─────┤│一│志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八三NX0000000─七│壹佰捌││││││拾││├──┼──────────┼───────────────┼───┼─────┤│二│志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X0000000─六│叁拾貳││├──┼──────────┼───────────────┼───┼─────┤│三│志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X0000000─三│壹拾││├──┼──────────┼───────────────┼───┼─────┤│四│志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X0000000─七│貳拾陸││├──┼──────────┼───────────────┼───┼─────┤│五│志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X0000000─七│伍拾肆││├──┼──────────┼───────────────┼───┼─────┤│六│志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X0000000─七│肆拾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