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29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98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煙毒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8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於民國76年間因煙毒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76年訴字第6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4年,褫奪公權6年,嗣經本院以76年度上訴字第291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再經本院以80年聲減字第3773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13年6月,褫奪公權4年確定;復於83年間因煙毒案件,經本院以85年上更一字第99號判決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並經最高法院85年台覆字第15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84年6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0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情。
二、查受刑人甲○○前於76年間因煙毒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76年訴字第6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4年,褫奪公權6年,嗣經本院以76年度上訴字第291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再經本院以80年聲減字第3773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13年6月,褫奪公權4年確定;復於83年間因煙毒案件,經本院以85年上更一字第99號判決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並經最高法院85年台覆字第15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嗣受刑人經移送執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9年10月1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231號函及所附臺灣澎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沈君玲法官林海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敬傑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