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400號
原 告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徐錫祥
訴訟代理人 黃孟婕
上列原告與被告 趙明豐 間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