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322號原告 陳紫瑄 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 律師
施秉慧 律師複代理人 蔡志宏 律師被告 張凱楠 訴訟代理人 盧世欽 律師被告 潘景玉 即通揚企業行訴訟代理人 劉承磬
薛宏斌 被告潘景玉即通揚企業行訴訟代理人薛宏斌訴訟代理人 吳佳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有再通知被告潘景玉即通揚企業行到庭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2月23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書記官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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