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新簡字第172號
上 訴 人 乙 ○
被上訴人 威赫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涂欣成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呂蘭蓉 律師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威赫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新臺幣836,
2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浤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