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6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6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6864號聲請人久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世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錦祥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系爭本票兩紙之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因聲請人於民國113年6月14日聲請狀所載之利息起算日為自附表所示,經本院審核,聲請狀所載之附表未載利息起算日,故有陳報之必要)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翟天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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