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8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公共危險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犯公共危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主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2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劉敏芳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錫威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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